問:合伙企業入伙的條件與程序是什么樣的?
答:天津注冊公司中入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,因此,入伙應具備一定的條件,即:
1.全體合伙人的同意。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資格,與其他合伙人共同成為合伙組織的成員,因此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。
2.入伙人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。入伙協議的簽訂表明原合伙人對入伙人的接受,也表明了入伙人的入伙意愿。原合伙人與人伙人簽訂入伙協議時,應履行其告知的義務,即告知
入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。因為入伙人人伙后,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要與原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。原合伙人履行告知義務,目的是有利于第三人決定是否入伙。
(1)申請開業登記應當具備的條件是: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;有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,并能夠以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;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、財務核算機構、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;有必要的并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;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,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 8人;有健全的財會制度,能夠獨立核算,自負盈虧,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;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,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;有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;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2)企業法人章程應載明的法定事項是:宗旨;名稱和住所;經濟性質;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;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;組織機構及其職權;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;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;勞動用工制度;章程修改程序;終止程序;其他事項。聯營企業法人章程除上述事項外,還應載明:聯合各方出資方式、數額和投資期限;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義務;參加和退出的條件、程序;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、形式、職權及決策程序;主要負責人任期。(相關內容:天津注冊公司在國內有什么發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