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說現在法律已經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了,什么時候交錢都可以,數字可以隨便寫,所以不排除會出現“1元公司”和“一億元公司”。所以如果一家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,這錢在哪里還真說不準,有可能在公司賬戶里,有可能在股東家里,也有可能,只在心里。在做生意的時候,如果對方一看注冊資本是1000萬,實繳了2萬元,也是很不好看。
股東簽署公司章程,就承諾了按照章程規定的資本數額和期限對公司交付出資的義務。自此公司是債權人,股東是債務人,注冊資本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。不論在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下還是認繳登記制下,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本質都沒有改變。
但是根據《公司法》第三條明確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定(三)》第十三條規定: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,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和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。
認繳注冊資金尚未到足,因經營不善,股東會決定將公司注銷掉。公司注銷前股東需要補齊注冊資金嗎?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看。
關鍵要看公司有無債務紛擾
(1)若該公司經營期內無對外欠債,公司因不涉及債務償還問題,因此,股東不需要把認繳的資金補齊到位,直接申請注銷就可以。
(2)若該公司有對外的欠債,由于公司涉及到債務償還問題,當公司現有資產不夠償還債務的時候,需要股東補齊注冊資本,來償還外債。